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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局副局长长期“关照”洗浴场所,父子双双获刑……

广东普法 2023-08-26


近日

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

《以案为鉴 | 家风不正,父子双双落马》

披露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

原党委委员、副局长徐卫东案细节



“回想成长过程,一次次的历练使我从一个基层的民警一步步成长为所长、分局长,直至市局领导。”回首过往,徐卫东思绪万千,恍如隔世。





01
凡请必应,有请必到 “天天有人请吃是成功的标志”

40年警龄,35年党龄,曾经的徐卫东不畏艰险、敢打敢拼,凭着一腔热血、忘我奋战在公安一线。然而,随着对自己要求的放松,他的私欲加速膨胀,渐渐把神圣职权异化成了个人特权,大讲江湖义气,大搞享乐主义,最终因严重违纪违法跌倒在退休前夕。


在徐卫东看来,天天有人请吃是成功的标志。徐卫东是凡请必应,有请必到,几乎天天有安排,甚至还得多地赶场。他认为吃吃喝喝也能干事,甚至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还回忆称:“为解决单位几十台电脑办公问题,我曾险些喝到胃出血。”对于饭后老板朋友、管理对象安排的礼品礼卡礼金,徐卫东也是来者不拒,照单全收。


“徐卫东‘人情社会’这一观念根深蒂固,他认为这种所谓的‘礼尚往来’没人能够独善其身,也就不以为然了。”办案人员介绍。在金钱与利益的诱惑下,徐卫东犹如被抽去脊梁,与不法商人们沆瀣一气,踏入“温水煮青蛙”式的腐败陷阱,成为了他们追逐不义之财的垫脚石。


1998年至2021年,徐卫东长期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一些老板在案件查办、纠纷处置、大型活动审批以及工程衔接等事项谋取利益,单独或共同收受财物986.6万元










02
自身不正,家风失范 父子共同受贿金额达234.8万

治家不严、家风不正极易诱发腐败问题,这一点在徐卫东身上显得尤为典型。由于徐卫东自身不正、家风失范,其子徐某在父亲影响下逐步腐化堕落。徐某身边的一些商人老板“闻风而动”,通过向徐某送钱送物,以此为突破口,请托徐某向徐卫东转达请托事项。在徐卫东收受的巨额财物中,有234.8万元系徐卫东与徐某共同受贿。


“我们发现徐某存在很多大额奢侈消费的情况,又常年混迹于娱乐会所。经过核查徐某的银行流水,看到他与多名娱乐场所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有着密切的资金往来,由此入手揭开了他们权钱交易的面纱。”办案人员说。


2015年,常州某浴室老板宋某某找到徐某,直言想通过其认识徐卫东寻得关照,并许诺事情办成少不了“回报”。徐某觉得宋某某“懂事”,便答应了下来。在家中晚饭的饭桌上,徐某告诉徐卫东:“在某街道开浴室的宋老板,想请您关照关照他。”


“那个片区治安支队分管场所的朱某某你认识的,有事情找他就行了。派出所所长王某某也是我的老部下,有需要也可以直接打招呼。实在有事情解决不了再找我。”


就是这简短的交流,得到徐卫东授意后的徐某直接将宋某某的请托“交办”给了徐卫东的老部下们,轻松搞定了该浴室在警情查处等方面诸多问题。作为回报,2016年至2021年间,宋某某先后66次送给徐某74.5万元。


在徐卫东看来,自己对儿子是有亏欠的,他觉得由于自己的疏于陪伴与教育,才造成了徐某成人后的游手好闲。因此,对徐某的一次次“打招呼”,徐卫东有求必应。


徐某还先后接受某进出口公司老板邹某某请托,在承接工程等方面予以关照;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老板张某某合伙从事生意,收受“分红”名义的贿送……有了徐卫东的放任纵容,徐某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恣意妄为、愈陷愈深。


“子不教,父之过。最后儿子跟我一起犯了错,这是我一生最大的失败。”徐卫东悔恨不已。


2022年12月12日,徐卫东因犯受贿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一百万元。2022年12月27日,其子徐某因犯受贿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一百万元







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

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、调查、处置职责:

(一)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,对其依法履职、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;

(二)对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;

(三)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;对履行职责不力、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;对涉嫌职务犯罪的,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、提起公诉;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

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

(一)贪污贿赂的;

(二)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;

(三)纵容、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。


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、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,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,予以撤职。


文章来源:广东普法综合整理,主要内容源自人民网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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